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,落實從嚴治部的要求,做好對機關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,根據《黨章》和中央有關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誡勉談話和函詢應當從關心愛護干部出發,做到及時、嚴格,防微杜漸,注重實效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組織部機關局級以下干部。
第二章 誡勉談話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誡勉談話是指機關黨委(人事局)針對機關干部在政治思想、履行職責、工作作風、道德品質、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苗頭問題時,對其進行及時談話,告誡提醒,批評幫助,使干部認真學習實踐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,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勵,做好本職工作,自覺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和對組工干部的要求,維護中央組織部機關的形象。
第五條 機關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進行誡勉談話:
(一)政治不堅定,傳播小道消息,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機關各項工作部署、決定不力,造成不良影響;
(二)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,不認真履行職責,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;
(三)不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,不執行組織和領導的決定,作風不民主,鬧無原則糾紛;
(四)不嚴格執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和《中央組織部機關人事工作暫行辦法》,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問題,或者群眾意見比較大;
(五)不遵守中央和中央紀委各項規章制度,廉潔自律、道德品質等方面群眾有反映;
(六)對家屬、子女和本單位工作人員要求不嚴,造成不良影響;
(七)經濟責任審計發現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糾正的問題;
(八)作風散漫,不守紀律,出現有損中央組織部形象的問題;
(九)其他需要誡勉談話的情形。
第六條 誡勉談話的對象和內容,由機關黨委(人事局)提出意見,報部領導審批確定。
第七條 正局級干部由機關黨委書記和分管部領導談話;副局級干部由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談話;處級以下干部由所在單位局領導和黨支部負責人談話,談話情況應及時向機關黨委(人事局)反饋。必要時,由機關紀委負責人談話。
第八條 誡勉談話應當認真聽取干部的陳述,明確指出干部需要注意的問題,幫助其認清問題,正確對待,及時改正。
第九條 誡勉談話形成談話紀要并報機關黨委書記和分管部領導審閱,談話材料不裝入本人檔案。
第十條 誡勉談話后,機關黨委(人事局)會同干部所在單位采取適當方式,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了解。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,提出要求,限期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。
第三章 函 詢
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函詢是指機關黨委(人事局)針對信訪、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部機關干部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質、廉政勤政、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,以書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干部進行了解,并要求干部本人在一定期限內如實作出書面回復。
第十二條 對干部進行函詢,由機關黨委(人事局)研究確定。函詢前,機關黨委(人事局)與相關單位溝通,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配合機關黨委(人事局)做好函詢的有關工作。
第十三條 被函詢干部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,在收到函詢通知10個工作日內向機關黨委(人事局)作出書面回復。不能如期回復的,應當說明理由。
第十四條 被函詢干部的回復材料,應當及時報有關部領導審閱。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,可再次進行函詢。函詢回復材料不裝入本人檔案。
第四章 紀 律
第十五條 部機關干部應當主動接受監督,積極配合誡勉談話和函詢工作。對于不配合組織查找問題、澄清事實的,或者故意歪曲事實、欺騙組織的,或者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、打擊報復的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。
第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組織確定的誡勉談話或函詢對象、內容以及被談話或函詢干部的陳述、回復情況要嚴格保密。對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七條 機關退(離)休干部、工人的誡勉談話和函詢,由部機關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機關黨委(人事局)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